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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2026-05-08 15:48  

广西民族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为:广西民族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英文全称为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Overseas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GXUNORSA

第二条  本会是以广西民族大学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的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 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条  本会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弘扬留学报国传统,团结服务广西民族大学和与广西民族大学有联系的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秉持修学、游艺、敦谊、励行理念,发挥群众性、高知性、统战性的特点和优势,努力成为留学报国的人才库、建言献策的智囊团、民间外交的生力军,为扎实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谱写新时代广西民族大学发展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下称: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继承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引领广大会员积极参加 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 ”活动。

(二)举荐人才。培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专业突出、群众认同的留学人才队伍;表彰、激励优秀留学人员,宣传其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积极向党和政府举荐优秀人才。

(三)建言献策。组织开展考察调研,帮助会员了解国情、区情和社情民意,引导会员自觉把个人的利益与祖国的发展大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依托会员智力密集优势为广西民族大学的发展建言献策。

(四) 民间外交。组织开展国内外考察、访问和交流活动,加强海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了解,促进广西民族大学与海外在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密切与国外的民间学术团体和留学人员组织的联系,为我校发展引入高端人才;举办或承办学习报告会、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班,提供信息咨询和人才培训。

(五)社会服务。引导会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信息资源优势,深入开展助力脱贫攻坚、捐资助学、关爱乡村教师和留守儿童等社会实践服务活动,把爱国之情、强国之志、报国之行践行于中国大地。

(六)联谊交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留学人员的联系;开展会员间的联谊交友活动,增进友谊,加深了解;组织开展交心会、谈心会,倾听会员心声,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留学人员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广大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广西民族大学留学人员, 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批准,报学校统战部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连续满一年以上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二)公派出国进修、合作研究连续达半年以上者,本人出国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以上(或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高级访问学者;

(三)在国内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国外实习、进修、讲学、研究、演出、工作或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逗留时间连续一年以上的回国人员;

(四)仍在海外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进修、研究或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大学学历以上人员;

第十条  除了第九条所列人员以外,热心本会工作,并对本会作出贡献的海内外爱国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由 1 名以上会员介绍,经秘书处批准可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监督权;(三)有获取本会提供的服务和获取本会出版刊物的优先权;

(四)有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广泛联络海内外学友,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和建成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民族大学大学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长会议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议事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相关方面协商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会长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审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会。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休会期间由秘书长组织会议开展会务工作,向会长负责。会长、副会长一般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主持召开会议;

(二)建议增补会长会成员;

(三)向学校和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会议,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具体工作的执行,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处在学校党委统战部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海内外个人及团体资助、政府财政拨款、利息,学校统战部的业务经费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账务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有形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本会无形资产管理:未经本会批准,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学校党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西民族大学欧美同学会(广西民族

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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