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广西民族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侨联)。
第二条 侨联是由广西民族大学归侨、侨眷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侨联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眷 ”的工作要求,围绕学校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团结全校归侨、侨眷积极投入学校建设,为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促进广西民族大学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广西民族大学党委统战部是侨联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第六条 密切联系学校归侨、侨眷教职工,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服务,广泛团结归侨、侨眷。
第七条 充分发挥归侨、侨眷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归侨、侨眷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为学校建设和人才培养作贡献。
第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学校侨联教职工为北京市、区的发展和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服务,积极向各级政协、人大推荐委员和代表,为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本校归侨、侨眷教职工,承认侨联章程,经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侨联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对侨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侨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侨联组织原则: 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侨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侨联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四条 侨联委员会候选人由侨联、校党委统战部经民主协商、特邀推荐等方式产生的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海归留学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由侨联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侨联会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侨联执行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 5年。侨联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处理侨联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侨联的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侨联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十八条 侨联经费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侨联委员会。